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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丈夫欠钱妻子也要还?最高法明确啥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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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21: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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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的,妻子要担责吗?妻子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关于这一争论不休的问题,最高法终于站出来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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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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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共债共签”原则 杜绝“被负债”
    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新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转载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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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21: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欠债后靠离婚转移财产可行吗?
案列1:近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对济南中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进行采访报道。该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了原被告债务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0年,该案上诉人肖某向被上诉人周某借款30万元,且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所欠债务,债权人周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偿还周某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仍然没有偿还债务,周某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结果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遇到了棘手的问题。
  原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肖某名下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通过调查发现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肖某与前妻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前妻所有,而且房屋也过户到前妻的名下。追讨债务无果的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历下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4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肖某夫妻双方在男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女方,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损害了债权人周某的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转移财产的约定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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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21: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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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21: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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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21: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文摘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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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21: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不妨学习一下婚姻法,了解还是可以的。
1、相对于那些在婚姻中不负责任的(小伙伴),还是比较实用的;
2、相对于那些在婚姻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的(小伙伴)就不实用叻~
不希望小伙伴们使用这部法律武器来对待自己的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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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21: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大额的债务必须要“共同签字”,这条比较重要,
“共同签字”为夫妻共同负债,无“共同签字”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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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07: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婚姻法必须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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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07: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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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08: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间看一下,了解新的婚:法,学习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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